乙級職業安全衛生-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填充題

乙級職業安全衛生-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填充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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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雇主使用協同作業之機器人時,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系列、國際標準ISO系列或與其同等標準之規定

2.雇主使用協同作業之機器人,應於其設計變更時及至少每年,重新評估前項資料,並記錄、保存相關報告等資料年。

3.雇主對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第 24 條第三項,於工作者人以上,應有共同作業時之聯絡信號。

4.本標準修正條文,自中華民國日施行。

5.本標準中華民國日修正發布之條文,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