備註:表中符號 A 及 B 分別表示:
1.符號 A:為 CNS 2947 規定之鋼材、CNS 4269 規定之鋼材、CNS 4435 規定之 STK 490 鋼材、CNS 7141 規定之 STKR 490 鋼材
CNS 4437 規定之 18 種鋼材、CNS 13812 規定之 SN 400B、SN 400C、SN 490B、SN 490C 鋼材或具有與此種規格同等以上機械性
質之鋼材,且具有優良之焊接性者。
2.符號 B:表示符號 A 以外之鋼材。
結構部分之對接焊接處全長百分之
以上實施放射線檢查,符合下列規定者,其容許抗拉應力、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值,得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值(即焊接效率取
)。
一、依 CNS
規定之缺陷種類及等級分類,無第三種缺陷者。
二、前款之檢查結果,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時,為二級之容許值以下;同時有第一種及第二種缺陷存在時,分別為各該缺陷二級之容許值之
以下。
實施放射線檢查時,其焊接處之補強層應削除至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。但補強層中央部分之高度與母材厚度之關係如下表規定高度以下時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