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填充

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填充

請於空格內填入正確荅案

按“完成”交卷。如果對答案有所疑惑,可使用“提示按鈕,系統將會幫你輸入一個正確字元。
您也可以點擊“[?]”按鈕獲取線索。請注意,如果您使用提示或線索,您將失去該題分數!
1.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,是指下列危險物或有害物
一、危險物:符合國家標準 CNS 分類,具有物理性危害者。
二、有害物:符合國家標準 CNS 分類,具有健康危害者。

2.危害性化學品為混合物者,其應標示之危害成分指混合物之危害性中符合國家標準CNS分類,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所有危害物質成分

3.若容器之容積在毫升以下者,得僅標示名稱、危害圖式及警示語

4.製造者、輸入者、供應者或雇主,應依實際狀況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,適時更新,並至少每年檢討

5.依實際狀況訂定危害通識計畫,適時檢討更新,並依計畫確實執行,其執行紀錄保存

6.申請檢附之文件不齊全者,申請者應於收受中央主管機關補正通知後日內補正,補正次數以次為限;逾期未補正者,不予受理

7.危害性化學品成分屬於下列規定者,不得申請保留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揭示:
一、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所列之化學物質。
二、屬於國家標準CNS分類之下列級別者:
(一)急毒性物質第級、第級或第級。
(二)腐蝕或刺激皮膚物質第級。
(三)嚴重損傷或刺激眼睛物質第級。
(四)呼吸道或皮膚過敏物質。
(五)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。
(六)致癌物質。
(七)生殖毒性物質。
(八)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-單一暴露第級。
(九)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-重複暴露第級。

8.對放射性物質、國家標準CNS 分類之環境危害性化學品之標示,應依游離輻射及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規定辦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