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填充

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填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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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雇主使勞工製造、處置或使用之化學品,符合國家標準CNS化學品分類,具有健康危害者,應評估其危害及暴露程度,劃分風險等級,並採取對應之分級管理措施

2.雇主使勞工製造、處置或使用之化學品其評估及分級管理,雇主應至少每年執行一次,因化學品之種類、操作程序或製程條件變更,而有增加暴露風險之虞者,應於變更前或變更後個月內,重新進行評估與分級

3.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四條之化學品,定有容許暴露標準,而事業單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人以上,或總勞工人數人以上者,雇主應依有科學根據之之採樣分析方法或運用定量推估模式,實施暴露評估

4.雇主應就前項暴露評估結果,依下列規定,定期實施評估
一、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之者,至少每年評估次。
二、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但高於或等於其者,至少每年評估次。
三、暴露濃度高於或等於容許暴露標準者,至少每個月評估次。

5.化學品之種類、操作程序或製程條件變更,有增加暴露風險之虞者,應於變更前或變更後個月內,重新實施暴露評估

6.雇主對於前二條化學品之暴露評估結果,應依下列風險等級,分別採取控制或管理措施:
一、第級管理: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者,除應持續維持原有之控制或管理措施外,製程或作業內容變更時,並採行適當之變更管理措施。
二、第級管理: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但高於或等於其者,應就製程設備、作業程序或作業方法實施檢點,採取必要之改善措施。
三、第級管理:暴露濃度高於或等於容許暴露標準者,應即採取有效控制措施,並於完成改善後重新評估,確保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。

7.雇主依本辦法採取之評估方法及分級管理措施,應作成紀錄留存備查,至少保存

8.本辦法自中華民國日施行